事故现场拿酒就喝!辽宁东港醉驾后为逃责再次饮酒案宣判
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2个月 ,并处罚金3000元 。具体案件情况及判决依据如下:案件经过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,为逃避法律追究,在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前再次饮酒 ,并谎称“刚喝酒”。
逃避检查后再次饮酒:若嫌疑人在检查时或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,在呼气或抽血前再次饮酒,且最终血液酒精含量≥80mg/100ml,仍应认定为醉驾。
不宜直接认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员构成醉驾 。分析说明:事故及饮酒情况:本案中 ,贺海和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后存在两次饮酒行为。第一次是在事故发生前与朋友一起喝了约半瓶劲酒,第二次是在事故发生后回到家中又喝了一杯约2两的米酒。
开车随身一瓶酒,遇到交警当面喝不能免责。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将“醉驾 ”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后 ,网上出现了开车随身携带一瓶酒,遇到交警当面把酒喝,企图逃避侦查的说法 。然而 ,这种做法并不能阻碍公安交警侦查立案。首先,公安部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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